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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治国智慧系列(12)

【文史】死刑“五复奏” 唐太宗用法宽简

作者:柳笛

古人犯了法,也会被捕入狱、接受审讯。但是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法律,同样的罪名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那么,心怀仁爱的唐太宗怎样制定大唐的律法呢?

贞观元年(627年),太宗就对大臣强调:“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他举例,卖棺材的人希望年年发生瘟疫,他们并不是对人有仇恨,而是出于售卖货物的利益之心;而法律部门执法严苛,也不过是为了博得政绩。因而,为了保证官员执法的公平,谏议大夫王珪提出建议:“选拔正直善良的人,如果判案准确,就增加他们的俸禄和赏赐。”

周朝官员断案,会征求三槐、九棘等官员(即三公九卿)的意见,太宗也借鉴古人断案的方法,改善本朝律法。他规定,判了死刑等案件,必须由中书、门下省的四品以上高官和尚书、九卿一同商议,避免造成冤狱。太宗的举措发挥了重要效用,四年之内,整个唐朝被判处死刑的人只有29人,刑法几乎被搁置不用。

为了让法律的施行更加谨慎,太宗还确立了“五复奏”的报审程序。这一改革,源于贞观五年张蕴古的案件。相州有个名叫李好德的人,患有疯癫病,经常口出狂言,被太宗下令治罪。大理寺丞张蕴古为此上奏:“李好德的确患疯癫病,按律不应治罪。”于是,太宗同意从宽判案。张蕴古却私下把圣意转达给李好德,并和他玩起赌博游戏。这件事经官员弹劾,太宗在盛怒之下,将他斩首。

图为唐阎立本《步辇图》描绘的唐太宗。(公有领域)

事后,太宗却懊悔不已。他认为张蕴古虽然罪状严重,却罪不致死,只是一时愤怒才下令处死。他立刻下诏:“凡是死刑案件,即使下令立刻处决,也要经过五次复奏。”即处斩死囚之前,官员必须向皇帝奏报五次,得到皇帝的批准后才能执行。在唐朝以前,死刑案件只需“三复奏”,从太宗开始,扩展到五次。可见太宗为了避免错杀无辜,将律法完善得更为人性化。

当然,仁慈的皇帝也是很有威严的,太宗对待囚徒并不是一味地宽赦。贞观九年,在唐和吐谷浑之战中,武将高甑生因违抗调度,不满统帅李靖的责备而诬告其谋反。太宗查明真相后,将他流放到边远地区。有人为高甑生求情,说他是秦王府旧将,是老功臣,希望太宗赦免他的过错。

太宗却认为,高甑生在秦王府效力,确实不应该忘记他的功劳。但是治国守法,必须统一标准。他说:“如果我今天赦免他,就等于开了侥幸之路。当初起兵太原时,参战的人很多,如果他得以免罪,那谁会不存侥幸之想呢?”一旦开了功臣免罪的先河,功臣们就会恃宠而骄,倚仗军功胡作非为,因而太宗坚持原先的判决,不予赦免。

到了贞观十六年,太宗还时常询问司法部门。听到官员们都说当今的刑罚远比前代宽大,他却说:“我仍然担心主管断案的官员以杀人为公,沽名钓誉,通过危害别人来抬高自己的地位。现在我所担心的就在于此!应当严加禁止,刑法一定以宽平为要。”

太宗对刑法的态度,可用“宽仁为法、慎行刑狱”八字概括,他这样做,正是出于对个体生命的重视和珍惜。(未完,待续)@*#

(参考资料:《贞观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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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