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托馬斯大法官的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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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6月21日訊】(大紀元專欄作家Rob Natelson撰文/唐雲舒編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經常通過撰寫協同意見書(concurring opinion)和反對意見書(dissenting opinions)來闡釋美國憲法的基本原則。

註:協同意見書是指法官同意主要意見書(majority opinion)的判決,但同意的理由與其他法官不同,因此單獨撰寫的意見書。

最近的一個例子是,6月8日,托馬斯大法官對「塔勒夫斯基訴馬里昂縣健康和醫院公司案」(Health and Hospital Corp. of Marion County vs. Talevski)的判決提出反對意見。他在意見書中對有關國會撥款權力的意涵及其形成歷史進行了闡述。我建議所有對美國憲法感興趣的人都看看這份意見書。

國會的合法撥款權力

憲法列出了國會和聯邦政府其它部門所擁有的權力。一個基本的憲法原則是,聯邦政府各部門的權力只限於列出的條文;對於這一原則,最高法院更多時候只是在字面上遵守,在實踐中並非如此。

要行使憲法明文規定的權力,國會必須撥出相應款項。舉例來說,如果國會想「規管(美國)與外國的貿易」(第一條第八款第三項),必須向海關人員支付薪水,為他們提供相關設備和用品,並出資設立辦公場所。類似的,國會行使「招募和供養軍隊」(第一條第八款第12項)的權力時,必然要涉及到花錢支付薪水、提供設備、住房、交通方式,等等問題。

憲法在列出每項權力的同時,幾乎都賦予了某種程度的撥款權。

國會也可以針對撥款項目設定附加條件。例如,國會可以規定,聯邦政府僱用員工和承包商時不得有歧視性行為。

撥款權力的變遷

憲法列出的國會權力包括稅收條款(第一條第八款第一項)。這裡面也包含了部分撥款權:聯邦政府要徵稅,必須有支付、裝備和安置稅收人員的能力。

憲法在「規定並徵收稅金」這一條款上附加了以下措辭:用以償付國債,並為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這一附加內容被稱為「公共福利條款」。

設定「公共福利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限制(聯邦政府的)徵稅權力。該條款清晰地指出,國會只能出於保障「公共福利」的目的籌集資金,而不是為了滿足特殊利益集團的需求。

然而,就像我在《大紀元時報》系列文章《最高法院如何重寫了憲法》(How the Supreme Court Re-Wrote the Constitution)中概述的那樣,在20世紀30年代末和40年代初,最高法院停止執行大部分限制聯邦政府權力的憲法條款。該系列文章闡述了那一時期的大法官們強加給憲法的不正常解讀。在這個過程中,最高法院發布了三項裁決,讓國會擁有了幾乎無限制的撥款權。

確切地說,最高法院把旨在限制政府徵稅的公共福利條款變成了一個「無限制撥款條款」。大法官們的意見幾乎忽略了憲法批准過程中的所有證據。在美國建國時期的材料中,大法官們僅僅依據美國首任財政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在憲法通過後發表的一份文件來解釋相關條款。漢密爾頓的私人筆記顯示,他當時試圖悄悄改變聯邦制度,打造一個擁有強大權力的中央政府。

最高法院的上述裁決導致了可以預見的結果,那就是聯邦撥款爆炸性增長。國會常常停止平衡聯邦預算,從而積攢了大量的債務。國會議員們利用其無限撥款權力「買」連任,有些人因此能夠連續任職長達50年。國會建立了龐大的官僚機構,用來處理它自己沒時間或沒興趣處理的細節問題。

在和這個官僚機構合作的過程中,國會開始對美國人的生活進行「微觀管理」,幾乎為一切事情提供資金,並設定附加條件。

最高法院對塔勒夫斯基案的判決意見

在「塔勒夫斯基訴馬里昂縣健康和醫院公司案」中,爭議焦點是聯邦向養老院支付醫療補助的計劃。聯邦政府就這筆款項設定了一長串附加條件,包括養老院如何護理病人等,就好像大多數聯邦政治人物都對醫療保健很在行似的。

塔勒夫斯基的家人聲稱,縣裡的一家療養院違反了其中的一個條件。他們援引內戰後的一項聯邦法規——《美國法典》第42卷第1983條的規定,稱療養院剝奪了塔勒夫斯基某些「受聯邦法律保障的權利、特權或者豁免權……」

最高法院支持了塔勒夫斯基一家的意見。大法官們以7比2的壓倒性多數裁定,聯邦支付計劃的一些附加條件是「確保權利」的「法律」。該判決的意見書由(美國總統拜登提名的)大法官凱坦吉‧布朗‧傑克遜(Ketanji Brown Jackson)撰寫。

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大法官從技術的角度對該判決提出異議。托馬斯則贊同阿利托的觀點。

托馬斯撰寫了一份單獨的反對意見書,在其中闡述了國會撥款權力的形成歷史及其含義。

托馬斯的反對意見

托馬斯的基本觀點是:當國會向超出憲法明文規定權力範圍的對象(如養老院)提供財政撥款時,可以設定附加條件。任何接受這筆錢的人都會接受相關條件。但這些條件只是聯邦政府和受贈者之間的合同條款,不是《美國法典》第42卷第1983條所指的「法律」。

托馬斯在這份長達36頁的反對意見書中講述了國會撥款權力的歷史變遷,以及這一權力被最高法院擴大後,如何發展到在很大程度上主宰美國人生活的地步。他並闡述了了國會怎樣運用撥款權力把各州變成了中央政府管轄下的一個個單位,失去了其原有的獨立性。

此外,托馬斯還認可了一些學者發表的研究報告。這些學者詳細探討了國會的撥款權力,他們的政治觀點雖然大相逕庭,但所有人都誠實地承認,最高法院把公共福利條款變成「無限撥款條款」的判決是錯誤的。

第一位撰文論述這個問題的是西雅圖大學(Seattle University)法學院教授大衛‧恩格達赫(David Engdahl)。接著是傑夫‧倫茲(Jeff Renz),他是我在蒙大拿大學(University of Montana)法學院時的同事;倫茲那時候就這一主題寫了一篇很重要的論文。然後是查普曼大學(Chapman University)法學院前院長約翰‧伊士曼(John Eastman)。伊士曼從法學院畢業後曾為托馬斯當助理,他就是在2020年大選後因給前總統唐納德‧川普(Donald Trump)提供法律意見而受到聯邦調查局(FBI)騷擾的伊士曼。伊士曼曾在2001年撰文稱,公共福利條款的設定就是為了制止國會迎合特殊利益集團。

再就是我了。托馬斯在意見書中引用了我於2003年發表的介紹公共福利條款歷史背景的文章。托馬斯還提到波士頓大學(Boston University)法學院教授加里‧勞森(Gary Lawson)和以色列學者蓋伊‧塞德曼(Guy Seidman)合寫的文章中,有關開支規定如何被併入「必要與適當條款」(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也稱為授權條款或彈性條款)的內容。在早前的一份意見書中,托馬斯引用了我與勞森、賽德曼及紐約大學(New York University)法學教授吉奧夫‧米勒(Geoff Miller)合著的《必要與適當條款之起源》(The Origins of the 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一書中的內容。

換句話說,托馬斯的意見不僅僅是(他自己)對國會撥款權力的判斷,還引據了眾多公開發表的研究結果。

結論

托馬斯的獨立意見書中包含了大量有關憲法原意及其後世運用的信息以及相關主題的學術資料。

當托馬斯退休後,一定會有人把他的意見集結成一卷或很多卷書,使之成為後輩子孫的寶貴資源。

作者簡介:

羅伯特‧G‧納特森(Rob Natelson),前憲法學教授,丹佛獨立研究所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

原文: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所表達的是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的立場。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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