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2年09月02日訊】美國最高法院在今年6月分推翻已經存在了近50年的羅訴韋德案。其最根本的意義,在於將與墮胎相關的爭議從憲法的範疇轉到了道德的範疇,並由此重新引發一場關於憲法的道德與文化基礎的討論。
如何防止墮胎也許是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但是否保護墮胎則不但是一個事關人道與否的問題,更是一個關乎憲法的道德基礎與道德來源的終極問題。推翻羅訴韋德案的關鍵在於該判決取消了對墮胎的憲法保護,卻並未禁止墮胎。如此,在作為自由世界領袖的美國,墮胎與否便在憲法高度上成為了一個道德選擇。
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判決之所以在美國掀起了一場軒然大波,是因為該案本來在過去就曾引發過一場涵蓋了道德與法律,歷史與現實,主觀與客觀,精神與物質的大討論。這次的判決不只是重新點燃了這個討論,而這場討論對未來美國政治、司法和文化的走向必將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
文化與道德層面的意義
《美國憲法》和美國文化是建立在「天賦平等人權(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這個立國之本的理念之上的。美國憲法所需要保護的公民權利,當然也就是建立在這個理念之上的一切權利。
所以,要回答墮胎是否應該得到憲法保護這個問題,首先要回答的就是:上天是否給予了人墮胎的權利。美國又是一個推崇宗教自由的國家,世界上的諸多宗教在美國均有一席之地。所以,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還必須從不同宗教和不同信仰的角度去回答這個問題。
這裡涉及到的另外一個問題是,美國是一個政教分離的國家。但政教分離只是政府與教會相互之間組織上的獨立,不是制度與信仰之間的分離。否則,就解釋不了為什麼《美國獨立宣言》要以天賦人權為基點這個最為根本的問題了。
對美國文化影響最大的是基督文化。對基督徒來說,神按照自己的樣子造了人,而胎兒則是神的禮物。所以,美國的一些保守的州均對墮胎持批評態度。就在6月24日美最高法院做出推翻羅訴韋德案裁決的當日,美國就有八個州的醫療體系隨即停止了墮胎手術。估計陸續將會有半數的州對墮胎做出比判決前更為嚴格的限制。由此可見在道德層面上,美最高法院的裁決符合了基督文化原意中對神的信仰。
中國的《道德經》是人類歷史上除了《聖經》之外發行量最大的著作。在美國和西方,研究道學甚至易經學說的都大有人在。道家對生命的看法是順其自然,其養生學說也是順乎天地自然而行。墮胎、自殺、和殺人都是有違於道家的思想學說的。
而佛教則將殺父、殺母、墮胎、使佛受傷流血、和破壞僧眾團結並列為五種罪惡。可見,佛家也是不贊同墮胎的。
另外,天主教、東正教、猶太教、穆斯林、印度教、錫克教等在傳統上也都將墮胎,特別是懷孕的中後期墮胎看成是嚴重違教反教義的行為,除非胎兒的存在危及了孕婦的生命和健康。
不難看出,世界上的諸多宗教信仰在傳統上都不贊同墮胎。所以,從天賦人權的角度看,上天(神)並未賦予人墮胎的權利。
文化是一種行為,文化的核心包括兩個部分:信仰和人道。直白地說:就是頭腦裡信什麼和行為中做什麼。東西方傳統文化中的信仰部分都是對上天(神)的信仰。
美國的建國之父們在奠定美國文化的基礎時,對傳統的「信仰+人道」的文化內涵進行了改進,加進了平權的概念。所以,美國文化包涵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信仰+人道+平權」。這就是「天賦平等人權」(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這幾個字的根本涵義。
美國文化之所以能在過去的兩百多年裡獨領風騷,引導世界潮流,究其原因,就是因為美國的建國之父們對傳統的文化模式進行了上述的大膽改造。
在「天賦平等人權」的文化模式中,對天(神)的信仰是基礎,而平權則不但是人道的核心內容,更是整個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立足點。也就是說,這個新模式是用一個保護平權的制度將傳統的信仰與人道(天人)之間的關係以法定權利的方式具體化和法律化了。
但是在過去兩百多年裡,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傳統信仰的逐漸式微,激進的左派們開始用一種平等至上的文化在潛移默化中悄悄地取代「天賦平等人權」的文化模式。在他們眼中,平等是唯一的標準,平等至高無上,平等就是一切,平等就是信仰。
問題是,既然平等成了主宰一切的信仰,那麼平等的涵義由誰來解釋呢?由左派們自己。
於是,在掌控了對高於一切的平等信仰的解釋權之後,激進的左派們便一步一步地走上了神壇,占據了主宰的位置。1973年對羅訴韋德案的判決,就是如此種種的一個典型例子。而此次美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判決,則是正本清源,回歸到美國建國之父們建立美國文化和制度之時的初衷和本意。
司法層面的爭議
墮胎既然與傳統的信仰相違,那麼首先帶來的一個問題是:是否應該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墮胎?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卻長期以來是一個眾說紛紜的事情。即便是在相對保守和傳統的社會,也不例外。
究其原因,是因為即使是從宗教信仰的角度上看問題,上天(神)也是給了人做錯事的權利的。這就好比是神教導亞當和夏娃不要去吃伊甸園裡蘋果樹上的蘋果,但神卻不會去阻止他們去吃。但吃了之後,他們與他們的後代卻要為此承擔後果。
在中國的歷史上,雖然從唐代開始便有了對墮胎的處罰律法。但通觀自唐以後的各朝對這些律法的實施,也大都是處於民不告官不管的狀態。也就是說,即使是在傳統的社會裡,主要也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是依靠道德的教化來達到防止墮胎的目的。
總之,在傳統社會裡,雖然對如何具體防止墮胎存在著意見分歧,但卻絕對不會以法律的形式去保護墮胎。而反觀美國最高法院在1973年對羅訴韋德案的判決,其爭議的根本點卻恰恰是以法律的形式將墮胎行為保護起來了。此舉不只是從憲法的高度上否定了人權的根本來源——上天(神),完全違背了天賦人權這個美國的立國之本。
以立法保護墮胎還帶來了另一個物質層面的問題,就是稅收該如何開支的問題。
一旦以法律的形式對墮胎進行保護,那麼政府就會成立相應的執法部門在行政、醫療、衛生、保險、和社會福利等方面對與墮胎權利相關的事物進行執法和提供相關服務。而由此所帶來的政府開支則必須有稅收來支撐。
如此一來,本來單純的個人道德對錯問題就變成了社會集體的善惡走向問題。由於每個人都必須納稅,這就帶來了一個法律脅迫大眾作惡的問題。所有的人都不得不參與,也不得不為這個法律所帶來的惡果負責任。
1973年對羅訴韋德案的判決是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該修正案的原意範疇是對公民的隱私權提供保護,當時被左派占多數的美最高法院當成依據,判決在孕婦懷孕的前六個月內,墮胎與否屬於個人的隱私。但該判決無法回答的一個與人道攸關的問題是:胎兒的權利被置於何處?
更為明確地說,是上天(神)賦予胎兒的生命權利被憲法置於何處?
憲法的責任,是維護上天(神)賦予人的權利,而不是剝奪這些權利。美高院1973年對羅訴韋德案的判決,無疑剝奪了胎兒由上天賦予的生命權。而自由的權利、生命的權利、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恰恰是美國的建國之父們在《美國獨立宣言》中所宣示的三大天賦人權。
所以,此次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判決,並不像一些左派媒體所刻意形容的是美最高法院禁止墮胎的一次判決,而是回歸傳統信仰和道德,重振美國文化的一次傑出努力。而且退一步說,最高法院的此次判決也確實沒有禁止墮胎。
由於《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規定,聯邦憲法所沒有規定的權利將歸屬於民眾的自由意志和各個州的州權範圍。所以在客觀上,這次推翻羅訴韋德案判決的結果,是將防止墮胎或保護墮胎這兩者之間的選擇,留給了美國各州的州法去決定,變成了各州議會與民眾所不得不做的道德選擇。
如此,墮胎是否得到法律保護在美國各州便各有不同。比如密西西比州,墮胎權利的保護期便由六個月縮短到15個星期。而在德克薩斯等一些奉行心跳法案的州,在懷孕滿六個星期後,便不能再墮胎(一般從懷孕五個半星期開始,便可以探測到胎兒的心跳)。但在加利福尼亞等州,則仍然會維持對孕婦在孕期頭六個月的墮胎保護。
對美國未來的影響
美高院推翻羅訴韋德案判決對美國未來的最大影響,在於這個判決正在召喚現代美國社會對美國傳統道德和信仰的回歸。
美國在過去兩百多年裡領導了世界文化地發展潮流。然而,即使美國在今天仍然是世界上的第一強國,但美國社會所面臨的諸多問題卻已經積重難返,沉痾難癒。縱觀美國過去兩百多年的歷史,不能不說,自由是一把雙刃劍。自由既能夠極大地激發人性中蘊含的創造力,同時又能讓人性中的陰暗面極度膨脹。
所以,自由社會的長治久安和自由世界未來的繁榮,就在極大程度上取決於如何有效地控制人性中的負面因素。
在傳統社會中,對人性中負面因素的克服,靠的是對超越人自身意志力之上的天(神)的信仰,以及建立在傳統信仰基礎之上的道德約束。而在傳統信仰逐漸式微的現代社會,對人性黑暗面的約束則不得不靠法制。
問題是,法律制定的越多越細,社會的自由度就必定越來越小。也就是說,當宗教信仰管不住人心的時候,人心就只能靠法律來管。去教堂做禮拜的人越少,法律的規模和政府的權力就必然越大。而日益增多的法律和不斷加大的政府權力,又反過來在不斷壓縮自由的空間。
也就是說,一個社會的自由程度是與其總體的道德水準相互對應的。
美國社會要想長久保持其自由的空間和蓬勃的創造力,就必須回歸傳統的道德和傳統的信仰。從這個意義上講,美最高法院這次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判決,既切中時弊,恰逢其時,又意義深遠,意味深長。
——轉載自《》
責任編輯:連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