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美國國父與憲法(13):康涅狄格州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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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7月01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編譯)本文是「美國國父與憲法」系列文章中的最後一篇。與此前文章各自聚焦一位開國先賢不同,本文涉及三人,他們是作為康涅狄格州代表參加1787年全國制憲會議的特殊群體。

早期的康涅狄格州被稱為「痼習之地」(the land of steady habits)。這個綽號反映了康州的傳統文化。康涅狄格州的人民熱衷宗教、保持清醒、勤奮肯幹、自我克制並待人溫和。威廉‧塞繆爾‧約翰遜(William Samuel Johnson)、奧利弗‧埃爾斯沃思(Oliver Ellsworth)、羅傑‧謝爾曼(Roger Sherman)這三位制憲會議代表就是這種文化的傑出體現。

按照本系列第一篇文章《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描述的開國時期政治光譜,這三人都屬於政治中間派,也就是溫和派。與其它任何州的代表團相比,他們秉持的共同目標更多。而且,他們比任何其它州的代表團都更願意以協調的方式來實現這些共同目標。

威廉‧塞繆爾‧約翰遜

威廉‧塞繆爾‧約翰遜於1727年10月7日出生在康涅狄格州的斯特拉特福(Stratford)。因此,在全國制憲大會召開時,他已年近60歲。

他出身於一個富庶的家庭,自幼重視文化學習。他被譽為古典學者。他17歲時就獲得了位於康涅狄格州的耶魯學院(Yale College)的學士學位,三年後又獲得了耶魯學院的碩士學位,以及位於馬薩諸塞州的哈佛大學(Harvard University)的榮譽碩士學位。此外,他的聲譽還遠跨大西洋:他29歲時被英國牛津大學授予榮譽碩士學位,10年後更獲得該校的博士學位。

年輕時,約翰遜曾計劃跟隨父親進入神職人員行列,然而最終選擇了法律行業。他成為康涅狄格州第一位能夠完全依靠法律業務養活自己的律師。

1766年,康涅狄格州政府聘請他代表康州,去往倫敦的英國樞密院為一個案件辯護,而樞密院是英國殖民地事務的最高法院。他在英國待了四年,遊歷於英國上流社會。然而他對英國政府的無能和腐敗感到厭惡。

約翰遜儘管作為倡導者取得了成功,然而本質上他是一個調解者。美國最終從英國分離出來對他來說是難以接受的,因此他選擇退出了公共事務。

然而,1779年,他重新回歸政壇,投入到美國的公共事務中。三年後,康涅狄格州派他參加了邦聯議會 。

奧利弗‧埃爾斯沃思

奧利弗‧埃爾斯沃思出生於1745年4月29日,所以在全國制憲大會期間他已經42歲了。與約翰遜一樣,他亦曾就讀於耶魯學院,然而兩年後就離開了。有些人認為是埃爾斯沃思紀律方面出現了問題;這個問題無從考究,確定的是這並沒有影響他的未來發展。埃爾斯沃思很快就進入新澤西學院(就是現在的普林斯頓大學)學習,並於1766年畢業。與約翰遜一樣,他本來考慮進入牧師行列,然而最終選擇了法律事務。

油畫:開國先賢奧利弗‧埃爾斯沃思(Oliver Ellsworth,1745—1807),法學家和政治家。1777—1784年間,參加大陸會議;1787年,參加全國制憲會議;1789—1796年間,任聯邦參議員;1796—1800年間,任聯邦首席大法官,支持《權利法案》;1800年,作為美國代表之一與法國拿破崙一世(Napoleon I)談判。(Hulton Archive/Getty Images)

埃爾斯沃思在工作上的精力似乎是用之不竭的,而且行事高效,在職業生涯裡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他建立了本州最繁忙的律師事務所。他曾連續擔任多個政治職務,1779—1785年間任職於州立法機構的上院——議會。州議會亦承擔了州的最高法院功能,為他施展法律才能提供了廣闊的舞台。

後來,一位議會同事這樣評價埃爾斯沃思:「他的頭腦……就像磨坊一樣精確地運作。」

羅傑‧謝爾曼

羅傑‧謝爾曼沒有像約翰遜或埃爾斯沃思那樣接受過良好的高等教育。然而在政治生涯的大多數時間裡,他像一台發電機般精力旺盛,頭腦思維靈活,具有靈敏的政治判斷力。另一位開國先賢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曾這樣評價他:「他一生中從未說過一句蠢話。」

謝爾曼出生於1721年4月19日,父親是一個農民和鞋匠,兄弟姐妹共七個,家境並不富裕。年輕時,他在康涅狄格州的新米爾福德(New Milford)開了一家商店。後來他在紐黑文(New Haven)增設了一家分店。作為其商業業務的副業,他開始從事補鞋工作。

他後來發現自己在數學方面頗具天賦,對天文學也諸多涉獵。他據此出版一本曆書。由於具有出色的數學技能,他對測量表現出濃厚的興趣,因此通過自學掌握了測量技能。他成為了一名有償測量員。測量工作為土地投機提供了許多有益建議,他在土地開發方面也開始大展拳腳。

不僅如此,所謂藝多不壓身,他還決定涉足法律行業。為了學習法律,他需要一個導師。他選擇了比自己年輕幾歲的威廉‧塞繆爾‧約翰遜。1754年,謝爾曼順利獲得了律師資格,他的法律生涯也開始混得風生水起。

至於家庭生活,他在傳宗接代方面也成果豐碩。他的第一次婚姻生下了七個孩子,第二次婚姻生下了八個孩子,而他最後一個孩子是在61歲高齡時得到的。

如果您讀過本系列的上一篇文章《美國國父與憲法(12):本傑明‧富蘭克林》,您可能會驚訝地發現,謝爾曼和本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的職業生涯事實上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儘管謝爾曼無法與富蘭克林的天才和全能相提並論(話說回來,誰又能與之相提並論呢?),然而兩人都是出身卑微、受教育程度不高,之後憑藉努力拚搏,在不同的職業生涯取得諸多矚目的成就,成就不斷開掛的人生,令世人折服。

與富蘭克林一樣,謝爾曼最終亦將他的企業交給他人管理,並將餘生貢獻給了公共服務。1766—1785年間他任職於州議會上院,1774—1781年間參加大陸會議,1784參加聯邦會議。與富蘭克林一樣,他亦是監督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起草《美國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年)的委員會成員。

當他出席全國制憲會議時,他已經66歲高齡了,時任紐黑文市(New Haven)市長。

康涅狄格州團隊合作

仔細研讀全國制憲大會的記錄可以發現,康涅狄格州的三位代表是以協調一致的方式開展工作的。顯而易見,會議期間這三人定期碰頭討論,統一意見。約翰遜個性好強、地位顯赫,常常扮演三人團隊的核心角色。而在制憲大會上,謝爾曼常常代表小組發言,儘管埃爾斯沃思和約翰遜也不時發言貢獻智慧。

康涅狄格州的三人代表最重要的共同目標就是建立一個制度,符合以下三個特徵:(1)一個有能力的中央政府;(2)中央政府僅限於特定的權力;(3)各州保留對所有其它問題的管轄權,並能夠保護自己免受中央政府影響等。

制憲大會現場

康涅狄格州的三位代表之所以能夠在全國制憲大會上實現他們的目標,主要有兩個原因。首先,埃爾斯沃思和約翰遜都是出色的調解者,這鼓勵了其他代表將他們推選進入有影響力的位置。大會選舉埃爾斯沃思為憲法起草細節委員會(Committee of Detail)成員,該委員會負責起草憲法的初稿。大會還推選埃爾斯沃思進入富蘭克林領銜的「憲法起草重大委員會」(Grand Committee),負責就一些反覆辯論反覆投票反覆否決的國家立法機構條款,拿出一個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妥協方案。重大委員會提出了著名的康涅狄格州妥協方案(Connecticut Compromise):參議院的代表按州劃分,眾議院的代表則主要按人口劃分。

此外,大會還選舉約翰遜擔任由五人組成的「憲法起草風格委員會」(Committee of Style)的主席,該委員會負責編寫憲法的最終草案。

康涅狄格州代表們在制憲大會上實現目標的另一個原因,就是他們願意並善於提出溫和折衷的解決方案,並相互促進。例如,謝爾曼提出了第一個具體列出聯邦政府權力的動議。這個動議起初並不成功,然而最終細節委員會(埃爾斯沃思是成員之一)通過了這個動議。

6月29日和6月30日的大會程序更體現了康涅狄格州團隊協調呼應、精誠合作的工作風格。29日,約翰遜發表演講,認為憲法應該承認各州既是個人的團體,又是各自本身獨立的政治社會。接下來,埃爾斯沃思將這種制度描述為「既有全民性,也有聯邦性」,此後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在《聯邦黨人文集》(The Federalist)第39篇文章中亦引用了這個特徵。30日,埃爾斯沃思在大會上重申了約翰遜關於使各州能夠保護自己(免受中央政府影響)的論點,謝爾曼亦公開支持了他的觀點。

除了幫助建立憲法的聯邦制政府結構外,這個三人團隊還在其它方面做出了貢獻。埃爾斯沃思和約翰遜利用他們豐富的法律知識解決了幾個技術問題,例如憲法如何定義「叛國」(treason)。謝爾曼是最早指出法院可以廢除違憲法律的人士之一。他還提出了參議員任期為六年的動議,儘管此前他曾建議任期為五年。他還成功地提議,如果沒有總統候選人獲得選舉人團的多數票,將在眾議院舉行決勝選舉,每個州投一票。

制憲大會結束後

全國制憲大會結束後,埃爾斯沃思和謝爾曼都積極投身於推動憲法的批准通過。埃爾斯沃思在康州憲法批准大會上的演講中詳細解釋了新憲法。他還以「土地所有者」(Landholder)為筆名撰寫了一系列有影響力的文章來呼籲支持批准憲法。謝爾曼則以「鄉下人」(Countryman)為筆名發表了許多支持批准憲法的文章。

在有足夠數量的州批准憲法後,憲法在全國正式實施。康州的立法機構選舉了約翰遜和埃爾斯沃思作為代表該州的第一批美國聯邦參議員。而謝爾曼則在全州的選舉中贏得了眾議院的席位。

約翰遜從1789年起在聯邦參議院任職,直到1791年;此後,他離開參議院成為位於紐約的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的校長。由於疾病,他於1800年辭去了哥大校長的職位。此後,他安心養病,安度晚年。他於1819年11月14日去世,享年92歲。

埃爾斯沃思一生大多數時光都在從事公共服務。作為參議員,他提出了1789年的《司法法案》(Judiciary Act),該法案塑造了聯邦司法體系。1796年,喬治‧華盛頓總統提名他為美國的第三任首席大法官。當他還在首席大法官任上時,時任總統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任命他為美國駐法國大使,在法國他和另外兩位親密戰友通過談判結束了美國與法國不宣而戰的海戰。

埃爾斯沃思於1800年因健康原因辭去了最高法院的職務。但他也康復了。離開法院後,他連續被選入康涅狄格州議會,直到1807年11月26日去世,享年62歲。

1789年,當詹姆斯‧麥迪遜議員提出他的《權利法案》時,謝爾曼正在國會任職。目前還不清楚謝爾曼對《權利法案》的立場是什麼,只知道他希望把它放在憲法的末尾,而不是像麥迪遜最初贊成的那樣與憲法文本交織在一起。

1985年,美國國會圖書館手稿部主任詹姆斯‧胡森(James Hutson)發現了一份由謝爾曼手寫的《權利法案》草案。

正如拙作《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 2015)一書中指出的那樣,該《權利法案》草案澄清了法案起草者是如何組織前八項修正案的。自然權利,如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等,被列在首位;其次是某些被珍視的「特權」,即政府創造的權利(),如陪審團審判權等。

當約翰遜於1791年離開聯邦參議院時,康涅狄格州的立法機構選舉謝爾曼取而代之。謝爾曼只任職到1793年3月,並於1793年7月23日死於傷寒症,享年72歲。

本系列的前十二篇文章,請點擊閱讀:《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美國國父與憲法(2):約翰‧亞當斯》、《美國國父與憲法(3):詹姆斯‧麥迪遜》、《美國國父與憲法(4):約翰‧狄金森》、《美國國父與憲法(5):埃德蒙‧倫道夫》《美國國父與憲法(6):詹姆斯‧威爾遜》《美國國父與憲法(7):約翰‧拉特利奇》《美國國父與憲法(8):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美國國父與憲法(9):喬治‧華盛頓》、《美國國父與憲法(10):古弗尼爾‧莫里斯》、《美國國父與憲法(11):喬治‧梅森》《美國國父與憲法(12):本傑明‧富蘭克林》等。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於丹佛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曾任憲法學教授和憲法歷史學家。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2015年)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13: The Connecticut Delegates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責任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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